襄阳市昊天广场·襄江苑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答疑澄清
问:
“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中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内容前后描述相互矛盾;且内容与招标清单多处不相符;专用条款描述质量保证金前后不一致,且与现行法规冲突。例如:(1)“3.1.2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第31、32条约定与清单明显不符,根据清单描述外墙干挂板材、钢构雨篷、铝合金门窗在招标清单范围内,由本次中标单位施工;”(2)“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施工场地内的道路、场地修筑、硬化、 维护及卫生管理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竣工后负责所有临时设施拆除外运。” 前后矛盾。(3)“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而第三种方式的约定为(3)其他方式: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价款总额的 5%。 ”与 “12.4.1 付款周期 (8)剩余 3%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支付”质保金不一致。
回答:
本工程招标文件中合同专用条款仅作为投标参考,除履约保证金及工程款支付等主要条款外,其他条款在确定中标人后根据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及项目特征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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